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2  浏览次数:59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2021518日党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2022425日党委常委会会议1次修订,

202292日党委常委会会议2次修订

2025617日党委常委会会议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称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四)承担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六)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进行督办;

(七)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4~6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察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基建、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所在或原工作单位的;

(二)有近亲属在被巡察单位工作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为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在基层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学校党代会精神以及学校其他工作部署落实等情况;推进高质量发展情况;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二)聚焦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重点监督检查二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情况;二级纪委(纪检委员)落实监督责任情况;执行纪律与廉洁教育,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重点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情况;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安徽省委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职能作用发挥,干部担当作为,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执行选人用人标准和纪律,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情况。

(四)聚焦巡察、审计等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以及整改实效和成果运用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依规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学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等一线调查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期间,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且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报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察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察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坚持以上看下和以下看上相结合,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全面审视被巡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每轮巡察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巡察进驻前,巡察组应当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巡察办应当提前7天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现场巡察工作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巡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巡察驻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察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经巡察办审核后以网站公告、新闻报道、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巡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巡察办将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31日前,巡察办将本年度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点人点事处置情况,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二十九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巡察工作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承担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整改任务。

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二级纪委(纪检委员)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 学校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

(六)通过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察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工作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 巡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察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巡察机构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巡察,严守职责边界,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提出调整干部建议,不提出留置干部要求,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协作配合机制,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资料等支持。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超越工作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办或者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和师生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三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阻挠、干扰巡察工作的;

(四)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条 发现有以下插手、干预或影响巡察工作情况的,巡察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巡察办,由巡察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或者对具体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插手、干预或影响巡察工作行为。

第八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