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52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2021年5月18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2022年4月25日党委常委会第1次修订,

2022年9月2日党委常委会第2次修订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多科性特色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称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四)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监督和管理;

(五)对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相关事项进行督办;

(六)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4—6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定。

建立专兼职巡察人才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基建、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所在或原工作单位的;

(二)有近亲属在被巡察单位工作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为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责,紧盯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安徽省委以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情况;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两个维护”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批示指示、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学校党代会精神以及学校其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二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情况;执行纪律与廉洁教育,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廉洁从政,重点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情况;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徽省委实施细则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基本功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班子职能作用发挥,干部担当作为,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执行选人用人标准和纪律,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等情况。

(四)落实中央、省委巡视、综合考核、审计以及校内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以及整改实效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学生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等一线调查了解;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报经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坚持以上看下和以下看上相结合,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全面审视被巡察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每轮巡察前,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确定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等,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巡察进驻前,巡察组应当向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巡察办应当提前7天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现场巡察工作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巡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巡察驻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学校纪委,抄送组织部、巡察办。巡察办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下列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五条 巡察办采取以下方式,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账,办结销账;

(二)巡察办对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对巡察整改不力、师生员工反映依然较多的单位开展“回头看”,安排专项巡察,并视情况予以问责。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经巡察办审核后以网站公告、新闻报道、会议通报等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巡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年度考评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巡察办将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31日前,巡察办将本年度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点人点事处置情况,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巡察组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巡察,严守职责边界,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提出调整干部建议,不提出留置干部要求,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协作配合机制,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资料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超越工作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被巡察单位的师生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办或者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被巡察单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和师生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阻挠、干扰巡察工作的;

(四)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以下插手、干预或影响巡察工作情况的,巡察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巡察办,由巡察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要求巡察工作回避特定问题、干扰调查核实或者对具体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二)为特定对象请托说情的;

(三)违反规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插手、干预或影响巡察工作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