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09  浏览次数:69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

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5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巡察干部的选配、培养、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巡察工作力量,推动巡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选配参加巡察组及其他巡察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由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工作人员库构成的巡察工作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

 

第二章  组建与选配

    第四条  人才库的组建:

(一)人选范围。巡察组组长人选一般从学校党群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副组长人选一般从学校党群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副处级干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中产生;巡察工作人员一般从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中产生。

)人选入库。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依据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人选进行统筹,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人才库。

动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现实表现,领导小组可以直接抽调有关人员入库可以适时对人才库人员进行调整。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推荐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全力支持选派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六条  巡察组的选配:

(一)制定计划。根据每轮次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巡察办确定巡察干部需求计划。

(二)确定组长人选。每轮巡察前,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提出拟聘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建议人选,按照“一次一授权” 和回避原则,报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确定成员人选。每轮巡察前,根据个人经历、专业特长及回避要求等因素,巡察办会同组织部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提出巡察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征求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巡察组的工作,按规定向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与巡察办沟通重要情况

(二)组织起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和学校党委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对移交问题线索等审核把关

(三)按规定程序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传达党中央、安徽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四)负责巡察组日常管理,对组内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落实组务会制度要求,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下列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组巡察工作实施方案、谈话提纲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2.对本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3.研究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4.对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判,研究处置措施

5.研究撰写巡察报告,以及其他拟向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

6.研究组内人员管理有关事项

7.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组务会上,存在意见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六)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巡察组副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在组长领导下,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织落实具体巡察任务;配合组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巡察组联络员主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被巡察单位以及巡察办等方面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项

收集、汇总被巡察单位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汇报

负责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整理、审核、移交工作

协助组长做好有关会议安排、办公用品配备、材料起草、材料保管、材料归档等工作

承担巡察组其他综合协调、联络沟通工作。

第十条  巡察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忠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主动及时请示报告,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特别是不作个人表态。

(三)不借巡察工作之机,影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为自己或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不扩散巡察中了解的情况和有关内容 

(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四章 教育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将巡察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安排巡察干部参加相关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巡察办具体负责巡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巡察干部须服从安排,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  巡察干部应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巡察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组长要对本组的巡察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干部要服从巡察组组长工作安排,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期间,特殊情况需要脱离巡察工作岗位的,须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经巡察办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七条  巡察进驻了解情况阶段,巡察组成员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巡察工作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和巡察办通过检查指导、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和跟组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巡察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应对巡察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表现进行考核。

(一)巡察组组长对本组巡察干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巡察办根据巡察组组长的意见和日常了解的情况,形成结果,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不超过1/3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给予一定教育教学工作量补贴。

(三)巡察办应及时向组织部门和推荐单位通报考核结果。相关部门把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及其在巡察工作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推荐表彰、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对巡察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巡察工作纪律、不如实报告巡察发现问题的巡察干部,应当取消其人才库人选资格并严肃追责;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