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 (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14


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
(试行)

(2021年5月18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2022年9月2日党委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巡察工作质量,提高巡察工作实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

第三条 巡察工作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移交转办、督促整改、巡察报备、立卷归档等八个环节。

第二章  巡察准备

第四条  巡察准备是指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启动本轮巡察工作,做好对巡察对象开展巡察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五条  组织准备

(一)确定巡察对象。巡察办根据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拟定工作方案。根据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巡察办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制定巡察监督重点细化清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建巡察组。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会同组织部根据巡察任务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定。巡察组一般由4—6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次一授权。

第六条  思想和业务准备

(一)动员部署。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作动员讲话,宣布巡察组组长授权、副组长任职的决定,部署巡察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业务培训。巡察办组织巡察组开展业务学习,通过专家辅导、专题研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组织巡察组成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巡察工作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政策,熟悉工作流程。

(三)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巡察组根据本组实际,制定开展巡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明确纪律要求。巡察组成员须服从领导小组安排,按时到巡察办报到并参加培训,按照《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纪律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巡察工作期间,服从巡察组组长工作安排,执行领导小组决定,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组人员由巡察办统一管理,集中办公,按学校正常工作时间要求到岗。巡察组人员请假须经巡察组组长同意,报巡察办备案。巡察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对组长做出考核评价,由组长对巡察组其他成员做出考核评价。

第七条  工作准备

(一)起草有关文稿。巡察办提供领导小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的讲话稿模板和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进驻动员会上的讲话稿模板、新闻通稿。

(二)收集相关情况。巡察办以公函形式向相关部门函询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有关情况。相关部门以书面材料形式、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密封后送巡察办。根据需要,巡察办、巡察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通过会议方式交流通报有关情况。

(三)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提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下发巡察通知。内容包括: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四)被巡察党组织相关准备。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党中央、中共安徽省委有关巡视巡察精神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察组开展好巡察工作的具体事宜,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办公条件,筹备巡察组进驻动员会。与巡察组沟通,指定联络员,对照书面材料清单提供材料,准备工作汇报、巡察组要求的其他专项汇报和相关文件材料。

第三章  巡察了解

第八条  沟通情况

进驻后,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巡察工作安排,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并就共同做好巡察工作交换意见。

第九条  进驻动员

(一)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领导小组领导同志作动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二)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巡察组全体人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委、科级干部、党支部书记,系(实验室等)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单位规模在50人以下的可扩展到全体在岗教职工。巡察工作动员大会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

第十条  发布公告

巡察工作动员会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络发布巡察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巡察时间、主要任务和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邮箱等。在适当位置设置意见箱,由巡察组负责开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巡察新闻稿,新闻稿应在通稿基础上形成,并由巡察组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  听取汇报

被巡察党组织按照巡察组要求准备自查报告;巡察组听取汇报前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对不按要求准备的报告要退回重写,直到达到要求后再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汇报;根据需要,还可听取其他有关人员的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

(一)谈话对象由巡察组根据巡察实际需要确定。

(二)个别谈话主要围绕巡察重点内容和需要专项了解的情况开展。巡察组要事先拟定谈话提纲,也可视谈话进展情况调整谈话重点。谈话提纲可提前发至谈话对象。巡察组要根据不同谈话对象,细化谈话内容,做好谈话准备。

(三)个别谈话时,巡察组成员一般应两人一组,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过程中,应关注多人、多次涉及的问题和反映。

(四)谈话当日整理谈话记录,对反映问题的归纳要确保“原汁原味”。谈话记录应及时传阅,涉及重要情况应召开组务会分析研究。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

(一)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相关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二)巡察组人员对来信、来电、来访情况应作好登记,填写《巡察组重要信访呈批单》,报巡察组组长批示。

第十四条 调阅资料

(一)被巡察党组织应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

(二)调阅资料应事先列出目录清单,并留出适当准备时间,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后由联络员办理。调阅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

第十五条  召开座谈会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召开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应紧紧围绕巡察任务,参会人员由巡察组选定。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部(处)务会、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或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巡察组组长指定,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巡察组可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在巡察工作进驻动员会上(或会前),由被巡察党组织发放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表。

第十八条  提请协助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提请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走访调研

为全面掌握被巡察党组织实际情况,巡察组可深入教室、实验室、宿舍等一线调查了解。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还可通过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深入了解

(一)确定问题指向。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或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二)制定工作方案。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组长审批后实施。了解前可与领导小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起草情况报告。该项工作结束后,要起草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对了解后不属实的问题应表述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第二十二条  重大情况报告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要按照要求,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分类梳理,做好问题底稿留存,并形成《问题底稿清单》。

第二十四条 巡察撤点

巡察撤点前,巡察组组长可就有关问题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巡察组联络员负责将调阅资料退还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期间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办公设备,要做好脱密处理后及时归还。及时销毁不需归档、清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发布巡察结束公告

巡察驻点结束后,在被巡察党组织内部网页发布巡察组结束现场巡察工作公告。

第四章  巡察报告

第二十六条  撰写巡察报告

巡察驻点结束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言简意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不能隐瞒遗漏、添枝加叶、主观推断。对领导班子不作评价、不讲成绩。

(一)报告主体部分由巡察概况、主要问题、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四部分构成。总体篇幅一般在5000字以内。

(二)第一部分介绍本次巡察概况,包括:巡察方式、谈话人数、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知识测试、走访调研等情况;受理信访情况;收到意见建议情况;主要经验做法等。相关情况用文字和数据予以表述,本部分不超过800字。

(三)第二部分按照政治巡察要求,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巡察工作的纲和魂,紧扣“四个落实”监督重点,提出鲜明观点。反映问题要有所取舍,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求面面俱到。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分析判断和归纳提炼,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个别到一般,挖掘深层原因,做到有观点、有事例、有数据、有分析,定性判断要准,支撑要有力。要把握语言的规范性,提倡平实文风,使用党言党语、巡言巡语、纪言纪语。

(四)第三部分的问题线索包括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线索来源、巡察组了解的情况和基本判断,对了解具体过程不详述,做到简明扼要、定性准确(如违反六项纪律、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不写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通过底稿反映)。

(五)第四部分提出的意见建议要与问题相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向被巡察党组织明确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传导压力。

(六)巡察报告要建立底稿制度。凡是写进报告的问题都要有具体的人和事作支撑,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定性判断,既要有面上情况的总体分析,也要有典型事例和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 撰写专题报告

对党风廉政建设、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汇报工作

(一)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参会,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及巡察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汇报巡察情况,领导小组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修改巡察工作报告,撰写巡察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原原本本指出问题,一针见血,不遮不掩,挑明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对典型问题可以点名反馈。向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的问题反映概要反馈(按照领导干部排序惯例通报)。

(三)反馈意见应在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交巡察办核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审批后方可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四)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巡察工作情况及反馈意见,听取常委会意见,修改完善,并交巡察办核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五章  巡察反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意见,巡察办制定巡察反馈工作方案,协调召开巡察反馈会。

第三十条  分层次、分范围反馈

(一)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严格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进行反馈。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领导小组领导同志主持。主要议程包括: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办负责人在《巡察反馈材料签收单》上签字;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情况;领导小组领导同志提出整改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简要表态。

(二)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召开巡察反馈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领导小组领导同志、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参会人员范围原则上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包括:巡察组组长宣读书面反馈意见;领导小组领导同志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布反馈信息

(一)反馈新闻稿由巡察办提供模板,巡察组负责巡察工作开展情况、总体评价和主要问题部分,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主要负责人表态和出席会议人员部分。

(二)反馈新闻稿经巡察组和巡察办审核后,在巡察办网站和被巡察单位网站同时发布。被巡察党组织严格按照审定的新闻稿进行新闻公布,不得随意增删内容。

第六章  移交转办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对需要移交其他相关单位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移交。巡察组整理线索材料,填写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报送巡察办;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分别向有关部门移交。移交时,巡察组、巡察办和接收部门在移交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

第七章  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巡察反馈1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党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会后,及时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报送巡察办。

第三十五条   报送整改方案。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报巡察办,抄送纪委办、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报送巡察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反馈意见后在3个月内将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学校纪委,抄送组织部、巡察办,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集中整改期内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对长期整改任务采取的重要举措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第三十七条  审核整改情况报告。学校纪委办牵头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党委巡察组的审核意见,对集中整改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指出存在的差距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整改的要求,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被巡察党组织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并抄送组织部、巡察办。对需要进一步整改的事项,由巡察办继续督办。

第三十八条  整改情况通报。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对集中进展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党内通报、向校内公开整改情况,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向党内通报时,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向校内公开时,要落实合法合规性审查、失泄密风险把关和舆情预测监测处置责任,并提前向党委巡察办报备整改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通过本单位和党委巡察办网站等媒体公开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报稿、通报新闻稿截图纸质版、电子版报巡察办存档。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巡察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学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应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条  巡察整改总结。在巡察反馈半年内,被巡察党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自查,确认全面完成巡察整改工作后,向巡察办报送巡察整改办结报告。巡察办可组织人员赴被巡察党组织督查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党组织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察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巡察整改情况由巡察办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学校工作开展、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巡察报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巡察办将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和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31日前,巡察办将本年度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点人点事处置情况,通过省委巡视办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章  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于巡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文件和资料,对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并签订巡察工作涉密资料零持有报告。报送材料包括

1.巡察工作报告

2.巡察反馈意见

3.被巡察党组织汇报材料

4.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

5.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动员会上的讲话稿

6.巡察调查问卷及其统计结果。

7.对被巡察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统计结果。

8.巡察组组务会记录本、巡察工作专用笔记本。

9.个别谈话和座谈会记录

10.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及其受理情况

11.巡察工作底稿。

12.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材料目录及有关问题线索审批表。

13.向组织人事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材料目录。

14.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须在巡察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巡察整改工作方案。

2.巡察整改工作台账。

3.巡察整改情况报告。

4.巡察整改办结报告。

5.其他与巡察整改有关的材料。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